两高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(法释〔2020〕2号)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》已于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、2020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。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
2020年3月19日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
(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、202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,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)
法释〔2020〕2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,解放军军事法院、军事检察院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:
近来,部分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有关问题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一、古树名木以及列入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》的野生植物,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“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”。
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》的规定,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。人工培育的植物,除古树名木外,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“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”。非法采伐、毁坏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(古树名木除外),构成盗伐林木罪、滥伐林木罪、非法收购、运输盗伐、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,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,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。
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,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,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,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、移栽目的、移栽手段、移栽数量、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,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,确保罪责刑相适应。
四、本批复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,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,以本批复为准。
相关资料:
东方法律检索读者群(提供法律咨询:邀请7个好友关注本公号即可入群咨询) 裁判家——审判实务群 群成员:限法律从业人士 裁判家——法、检群 群成员:限法、检在职同事 北京专业法律服务群: 群成员:1、北京市执业律师;2、北京地区需要法律服务的当事人。 深圳专业法律服务群: 群成员:1、深圳市执业律师;2、深圳地区需要法律服务的当事人。
免费审判业务资料
请关注下方公众号,按照提示输入相应的关键词,即可获取宝贵审判业务资料(随时更新):
↓↓↓ 点击“阅读原文”可以法律检索(在弹出的页面点击“关注”即可出现对话框)